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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 ,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 ,有真才实学者。第三条 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予以办理。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 ,应支持其流动 。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第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 ,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 、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
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 ,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第七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 。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 ,其人事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第八条 原为国家干部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经省人事局批准,恢复其干部身份 ,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 、粮食关系的证明,办理留学人员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优先照顾;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农村户口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农转非”计划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到深圳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及珠江三角洲工作的留学人员 ,安排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七十五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五十五平方米。第十三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对研究和开发科研项目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业务主管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科研专项资助。非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缺乏经费的 ,可向省科技干部局申请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因指标限制不能评聘者,可由省职改部门专项增加技术职务数额予以解决。对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申报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的 ,四十岁以下符合申报教授 、研究员、主任医师或不相应职务,均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科研攻关和开发新产品合同,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 ,双方利益按合同兑现。留学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经常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 、工作、生活,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局为我省留学人员的综合管理机构。省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分配 、调整;协同有关部门保障留学人员工作生活福利待遇;检查留学人员政策的落实。省科技干部局负责择优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制定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派遣计划;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务员配偶出国任教可以随任
法律分析:1.国家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大学生学成回国后,除派出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外 ,由国家安排工作 。?
2.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 ,人尽其才的原则。
3.回国留学人员要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创业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4.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努力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 ,本人愿意由国家安排工作的,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同等对待 。?
6.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 ,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回原选派单位不能学以致用的,可向原选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 ,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 。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 ,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 、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
第三条 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 ,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条 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 ,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的规定,不受地区 、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 ,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可以 。
《公务员》法上没有规定有关配偶的问题。
但是正科以上的公务员家属出国要报备。
公务人员的配偶没有规定 ,可以是公务员,可以是普通干部,可以是职工 ,可以是工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是私营企业主 ,可以是私营企业人员,也可以是私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的老总 ,副总,中层人员,普通人员等,都没有限制 。
但是公务员的配偶规定 ,按照国家的规定,不准从事,与公务员有关的商业活动 ,不准收受与公务员有关的钱财礼物,不准搞特殊化,公务员的妻子 ,要做好家庭的防护隔离墙,帮助公务员丈夫,按照组织的要求 ,积极工作,支持好丈夫,当好贤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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